2014年頒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內容中對企業用水、排污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,指出煤礦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外排廢水必須按GB20426-2006采煤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(限值見下表)達標排放,并且明確了不達標就“限期生產、停產整治,甚至停業、關閉”等條款。
隨著新環保法的實施及新的排放標準執行,外排廢水必須按GB/T 14848-9地下水質量標準中三類水質量標準(標準值見下表)執行,將會對企業產生較大的環保壓力。
同時也促使企業向煤礦井下廢水資源化看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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